消防法規的結構通常包括條件部分、行為模式部分和法律后果部分。重慶消防設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各種消防法規的結構。這樣才能有助于準確理解和快速查閱消防法規的條款內容,才能正確熟練地運用消防法規。 1.適用條件部分 消防法規的適用條件部分是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該法規的條件內容。例如,《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白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這兩個條款,規定了適用《江兩省消防條例》的地域、人員以及時問上的條件范圍內容。 2.行為模式部分 消防法規的行為模式部分是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人們的行為準則或標準等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 1)義務行為。指主體麻做的行為。 2)禁止行為。指主體不應做的行為。 3)授權行為。指主體可以做的行為或可以不做的行為。 例如,《消防法》第三十二條中的“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規定了義務行為和禁止行為:《江兩省消防條例》第四十七條中的“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中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則規定了授權行為。 3.法律后果部分 消防法規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人們的行為符合或違反該法規的要求時,將產生某種可以預見的結果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 1)肯定性法律后果。指對義務行為作為,得到容許或獎勵的后果。例如,《消防法》第七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的規定,即為肯定性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指對義務行為不作為、對禁止行為作為,得到批評或懲罰的后果。例如,《消防法》中第五章法律責任,具體規定了否定性法律后果。 |